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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宅基地上房屋翻建后子女析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钱某夫妇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一处,并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建成住宅。随着家庭人口增加,2016年,在征得父母同意后,儿子钱某甲出资将原有房屋拆除重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较原房屋大幅增加。建房过程中,父母未实际出资,相关建房合同、施工费用及材料款均由钱某甲支付。

数年后,父母相继去世,钱某甲与姐姐钱某乙因房屋继承发生争议。钱某乙认为,涉案房屋建于父母宅基地之上,应整体作为父母遗产依法分割;钱某甲则主张,新建房屋主要由自己出资建造,姐姐未参与建房,也未承担任何费用,其至少应取得新增部分房屋的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仍归原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享有,但地上房屋的权属,应结合建造时间、资金来源、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原房屋属于父母财产,应依法作为遗产继承;对于翻建新增部分,钱某甲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系其个人投资建设,且父母生前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其依法享有相应权益。据此,法院区分原有房屋价值与翻建增值部分,对双方房屋权益进行了合理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农村家庭翻建房屋后发生继承纠纷,不能简单认定整栋房屋均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建房资金来源、建设时间、家庭约定及实际贡献,对不同部分的产权分别认定。

2.子女出资翻建父母房屋,并不当然意味着取得全部房屋所有权。如果缺乏明确约定,人民法院一般会区分原房屋价值和新增价值,在保护继承权益的同时兼顾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3.家庭成员共同建房过程中,建议保留施工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及家庭协商材料。发生继承或者析产纠纷时,这些证据对于认定房屋形成过程和各方出资比例具有重要作用。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