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法定继承、代书遗嘱形式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留有公证遗嘱仅处分房产,另有存款、丧葬费、礼金等未作安排。女儿提交仅有一名见证人的代书遗嘱,法院认定形式不符法律规定,遗嘱无效。父亲去世后小儿子保管全部存款、抚恤金并办理丧葬,各方对账存在钱款金额争议。法院采信小儿子当年出具的收支明细,全部钱款参照法定继承由三名子女均分;丧葬费、礼金一并分配,原告诉求利息、律师费不予支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仅一人见证则整体无效。
2、公证遗嘱仅约定房产,存款、抚恤金等按法定继承均分;无充分证据证明某一子女多尽赡养义务,份额不作倾斜。 抚恤金、丧葬补助虽非遗产,但可参照法定继承在近亲属间分配。
3、遗产长期未分割属于共有状态,分割请求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继承纠纷律师费、占用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1、原《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须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2、原《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民法典时效规定》:继承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旧继承法。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