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未分割前部分继承人处分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去世后,留有一套商品房及三名法定继承人,分别为妻子陈某、长子周某甲和次女周某乙。由于家庭成员长期未办理继承手续,涉案房屋一直由周某甲管理使用。后周某甲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全部购房款,但因办理过户手续时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产权登记未能完成。
陈某及周某乙认为,遗产尚未分割,任何继承人均无权单独处分房屋,遂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则认为,其支付了合理价款,周某甲长期管理房屋,应有权代表全体继承人处分。
法院审理认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完成前,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继承人处分遗产,应取得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由于本案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尚未取得物权,其是否善意并不足以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法院判决确认周某甲无权单独处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对其他继承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购房款及损失赔偿问题。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开始后,遗产并非立即按照法定份额分别归各继承人所有,而是在遗产分割完成前形成共同共有状态。处分遗产应当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基本裁判规则。
2.无权处分合同并不必然无效,但在未完成物权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通常无法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合同权益主要体现为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
3.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前,如确需出售房屋,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签署买卖合同,或者依法办理授权手续,避免因处分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履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