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独自占用支付占用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兄妹四人按份共有房屋各占四分之一,弟弟夫妻长期独自居住。姐姐发消息索要占用费无果起诉,被告以自建出资、未分割房屋抗辩。法院按评估月租金,判令二人自原告提出异议次日起支付四分之一占用费及利息,评估费平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按份共有人单独占用共有房屋,需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占用使用费。
2、建房出资补偿属另一债权,不能对抗房屋收益权。
3、房屋未实物分割,整体使用即占用全部份额。
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有收益。 2、《民诉法》第六十七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