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伪房屋买卖 + 无权处分侵害遗嘱继承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婚后共有涉案房屋,两人同日订立公证遗嘱,约定女方名下房屋份额全部由女儿继承;后续两份补充遗嘱确认房屋实质为父亲、儿子各占一半。妻子去世后,父亲与孙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无实际房款支付,实为无偿赠与,直接将整套房屋过户至孙子名下。女儿起诉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按遗嘱继承母亲份额。法院认定买卖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合同整体无效;父亲仅有权处分自身一半房屋,其中母亲 25% 份额属于无权处分,侵害女儿遗嘱继承权,该部分赠与无效。最终房屋由女儿占 25%、孙子占 75%,孙子配合办理共有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以房屋买卖名义无偿过户、无资金交割,属于《民法典》146 条通谋虚伪行为,表面买卖合同直接无效。
2、房屋内部真实权属为父亲、儿子各 50%;夫妻各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母亲份额依公证遗嘱专属女儿,父亲无权单方处置。
3、父亲赠与自有一半房屋份额给孙子,属于有权处分,该部分赠与有效;涉及母亲遗产份额的赠与无效,按遗嘱由女儿单独继承。
4、事后给付的现金无法认定为房屋权益补偿,不能抵消事前无权处分侵害继承权的行为。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合法有效遗嘱,优先按照遗嘱继承遗产。 3、《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处分且不构成善意取得的,物权处分行为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