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辈尽生养死葬义务分得孤寡老人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孤寡老人终生无配偶、子女,父母早已过世,无任何法定继承人。侄子长期照料老人日常起居,独自出资办理丧葬,完整尽到生养死葬义务。老人名下留有两处集体宅基地房屋,村委出具证明认可侄子扶养事实,法院张贴公告后无他人主张遗产。法院依据旧继承法,认定侄子属于继承人以外对死者扶养较多的人,判决两处房产全部由侄子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死者无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长期扶养死者的近亲属侄辈,可依据扶养事实分得全部遗产。
2、村委书面证明、产权证件由原告保管、公告无他人争产,完整佐证原告长期扶养、操办后事的事实。
1、原《继承法》第十四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2、《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继承案件适用旧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