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存款归指定子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写明名下现金、存款全部由女儿继承,房产由子女均分。老人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其余子女主张遗嘱无效,提交两份早于遗嘱的录音,称老人说仅公证遗嘱有效、写遗嘱只是试探子女;另称房产继承调解时各方都说无遗嘱,且遗嘱 “现金” 不包含银行存款。法院认定录音形成时间早于遗嘱,无法推翻后订立的自书遗嘱;房产纠纷仅处理房屋,当事人陈述不涉及存款;结合常理,遗嘱中 “现金” 包含全部银行储蓄,遗嘱形式完整真实,判决全部存款由原告继承。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由四名近亲属平均分配。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生效,公证并非必备要件,订立时间在后的合法自书遗嘱优先。
2、早于遗嘱的录音仅能反映老人此前想法,不能否定订立遗嘱时的真实处分意愿,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3、遗嘱文字 “现金” 在司法实践中包含活期、定期等全部银行存款;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按遗嘱分配,由近亲属均分。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抵触,以最后订立的为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死者生前合法财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有效遗嘱优先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