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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民间借贷举证不足驳回诉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与继父起诉女儿,称早年分多次现金出借六万元供女儿北京买房,要求返还借款。女儿抗辩不存在该笔借款,早年十六万借款早已全部还清,还长期按月给付二老生活费、转账六万元用于加装电梯。原告证据仅有聊天记录照片无原件,且律师函称转账出借、诉状称现金交付,陈述前后矛盾,无借条、转账记录佐证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父作为共同出借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民间借贷需举证借贷合意 + 款项实际交付,仅有矛盾陈述、无完整债权凭证与交付凭证,举证不足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