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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分割房产 抚恤金不适用转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子婚前自有一套房屋,再婚妻子、儿子、母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男子过世后、遗产分割前母亲离世,母亲可继承的房产份额转由两名女儿继承,两名女儿自愿将份额全部转给外孙(原告)。房产作价六十万,原告取得房屋产权,补偿再婚妻子二十万。丧葬费由妻子实际办理,全部归妻子;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适用转继承,仅由配偶、儿子二人分配,法院结合共同生活照料情况,酌定妻子分得六成、儿子分得四成。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其分得房产份额适用转继承,继承人有权自主转让自身继承份额。

2、丧葬费专款专用,实际操办丧葬的亲属可全额取得该笔补助。

3、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适用转继承规则,仅死者死亡时健在的第一顺序近亲属有权分配。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发生转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死者生前遗留合法财产,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