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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婚生子女房屋继承权争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前妻育有一子王某甲。离婚后,王某与李某再婚,李某与前夫所生女儿刘某自幼随母亲共同生活,王某一直承担刘某的生活、教育费用,双方共同生活二十余年。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名下留有一套商品房。

王某去世后,婚生子王某甲认为,刘某与王某不存在血缘关系,也未办理收养手续,无权继承涉案房屋,遂主张由自己与继母李某依法继承。刘某则认为,自幼一直由王某抚养教育,双方形成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依法属于具有继承权的继子女,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判断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经济供养、教育抚养、社会公众认知等因素。本案中,刘某自幼与王某共同生活,王某长期承担其生活及教育费用,并以父女身份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已形成稳定扶养关系。法院据此认定刘某依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并依法参与涉案房屋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并非以是否存在血缘关系或者是否办理收养手续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依法形成扶养关系,双方即依法互享继承权。

2.扶养关系属于事实法律关系,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经济供养情况、教育抚养责任及家庭成员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而不会仅依据户籍登记作出判断。

3.再婚家庭成员较多时,建议提前通过遗嘱明确财产处分安排,既能够充分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也有助于减少继承纠纷对家庭关系造成的影响。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