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自书遗嘱有效继女不享有继承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中老年再婚夫妻婚内购得住房,丈夫早年手写遗嘱,指定自有房屋份额由儿子、孙子继承;后期只写明妻子终身居住,未变更产权归属。再婚带来的女儿再婚时已成年,不构成继子女继承关系。丈夫去世后,配偶、两名子女、早逝子女的女儿为合法继承人。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仅能处置一半产权;存款均分四份由四名法定继承人平分,房屋归妻子所有,妻子向儿子、孙子支付对应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子女成年后未与继父长期共同生活,无法形成扶养关系,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
2、被继承人自书遗嘱仅处分个人房屋一半份额,该部分遗嘱有效,另一半属配偶固有财产不受遗嘱约束。
3、无遗嘱的存款等动产,由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分;丧葬费、房屋租金等另行起诉处理。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配偶一半再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子女先去世由孙辈代位继承。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