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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形式瑕疵效力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晚年因身体原因,在律师见证下通过电脑打印遗嘱,载明其名下商品房由女儿赵某甲继承。遗嘱共三页,赵某及两名见证人在最后一页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但前两页未逐页签名,也未注明页码。赵某去世后,儿子赵某乙认为打印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请求确认遗嘱无效,并依法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赵某甲则认为,遗嘱系赵某真实意思表示,订立过程中全程由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仅因部分页面未签字属于轻微形式瑕疵,不应影响遗嘱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打印遗嘱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应依法符合相应法定形式要件。遗嘱形式制度既是确认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保障,也是防止遗嘱被篡改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案中,涉案遗嘱虽存在部分页面未签字等形式瑕疵,但结合律师见证录像、遗嘱形成过程、电子文档留存情况以及两名见证人证言,可以确认遗嘱内容真实、完整,且不存在伪造、篡改情形。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后认定遗嘱有效,并判决涉案房屋按照遗嘱内容由赵某甲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制度后,为遗嘱订立提供了更多便利,但打印遗嘱仍应严格符合见证、签名及注明日期等法定形式要求,以避免后续发生效力争议。

2.对于存在轻微形式瑕疵的遗嘱,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机械否定其效力,而是结合遗嘱形成过程、见证情况及是否真实反映立遗嘱人意思表示进行综合审查。

3.为降低继承纠纷风险,打印遗嘱宜由专业律师全程参与见证,并做到逐页签名、注明日期、固定电子原稿及见证视频,形成完整证据链,更有利于维护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篡改内容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