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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在房产继承中的适用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育有一子刘某甲。2022年,刘某甲因病先于父亲刘某去世,留有妻子王某及儿子刘某乙。2024年,刘某去世,未订立遗嘱,遗留商品房一套。办理继承过程中,刘某的其他子女认为,刘某甲已经先于父亲死亡,其本人已不具有继承资格,其配偶王某亦无权参与继承,涉案房屋应由其余子女平均继承。

王某则认为,刘某乙作为刘某的孙子,有权代位继承刘某甲应继承的份额;而刘某甲去世后遗留的财产权益,又应由自己依法参与继承,因此自己亦应取得相应房产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属于两项不同的继承制度。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依法代位继承该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刘某乙依法取得代位继承资格。而刘某甲在刘某去世前已经死亡,其本人尚未取得刘某遗产继承权,因此不存在刘某遗产份额发生转继承的问题,王某不能以配偶身份参与刘某遗产继承。法院最终确认,由刘某乙代位继承刘某甲应继承的房屋份额,其余遗产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虽然都发生于继承过程中,但适用条件完全不同。代位继承发生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则要求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两者不能混淆。

2.判断适用哪一种制度,关键在于继承人死亡时间。人民法院通常首先查明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死亡顺序,再依法确定继承主体及继承份额。

3.家庭成员存在连续死亡情形时,建议及时办理继承手续或者通过公证固定继承关系,避免因时间跨度较长导致证据缺失,增加后续房屋权属确认的难度。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