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性质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购房时,李某父母向李某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转账备注载明“购房使用”。双方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并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
2026年,李某与王某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李某主张,其父母出资系赠与自己个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投入,分割房屋时应优先返还该部分出资;王某则认为,父母未明确表示仅赠与李某个人,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共同赠与,8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应结合赠与意思表示、房屋登记情况、资金流向及双方约定综合认定。本案中,李某父母虽将款项汇入李某个人账户,但未提交能够证明仅赠与李某个人的书面协议、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与此同时,涉案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并长期共同生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赠与对象仅限于李某个人。法院据此认定,涉案80万元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并依法对房屋进行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父母婚后出资购房,并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财产,关键在于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常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赠与对象进行具体审查。
2.如果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或者双方签订了相应书面协议,人民法院一般会尊重赠与人的真实意思;反之,在缺乏明确证据的情况下,结合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等事实,更倾向于认定属于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3.父母出资帮助子女购房时,可同步签订赠与协议,对赠与对象、资金性质及产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既能避免家庭内部纠纷,也有利于离婚时依法认定财产性质。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父母出资购房性质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赠与意思表示等事实依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