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分得父亲房屋不承担父亲个人债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子多年多次向朋友借钱,结算后出具九十八万一千元本金借条,双方签订自建房抵押协议但未办抵押登记。出借人起诉男子及其子女,主张子女各分得一层房屋,继承财产应当共同还债。子女辩称对借款不知情、不应担责。法院认定借贷真实有效,但借款仅父亲一人出具借条,子女并非借款人,仅分得房屋不构成债务承担,仅判令父亲独自偿还全部借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借贷关系仅发生在出借人与父亲之间,借条、还款沟通均无子女参与,子女不属于债务人。
2、子女分得父亲名下房屋,仅为财产分配,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共同还款义务,无需连带清偿父亲个人债务。
3、房屋抵押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债务主体认定。
1、《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约束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约定返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