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转账立据民间借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兄妹二人,妹妹先后转账 28 万给哥哥,哥哥后续还款三万并出具 25 万借条。哥哥抗辩该笔钱款是妹妹补偿自己放弃房产继承,并非借款,但无证据佐证;又以妹妹是二级精神残疾、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抗辩。妹妹由儿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追认起诉,法院结合转账流水与借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令哥哥归还 25 万本金。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并追认起诉,原告主体适格,起诉合法有效。
2、转账凭证 + 书面借条可完整证实借贷事实,被告主张款项为遗产补偿却无证据支撑,抗辩不予采信。
3、事后出具借条视为对前期转账款项性质的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债务人应当全额还款。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贷自交付借款时生效。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按约定返还借款。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身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