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后事垫付费用分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逝者立遗嘱约定卖房钱款先抵扣后事费用,剩余房产份额由女友占二分之一,两名兄长各四分之一。女友垫付全部丧葬、墓地、继承律师费、过户税费等共计六十余万元,两名兄长签字确认费用从房款扣除,但不认可文书后手填的 35 万预留款。房屋后续进入拍卖执行,女方起诉两名兄长按各四分之一份额分摊垫付开销,法院剔除无依据预留款,判令二人各自承担对应费用。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认可遗嘱并分得遗产,应当遵照遗嘱承担逝者合理后事、房产继承相关支出。
2、协议上手写新增款项无双方共同确认,无法排除事后单方添加,该笔费用不予支持。
3、合理实际产生的垫付费用,按两人继承房产份额比例各自分摊支付给垫付人。
1、《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秉持公平原则。 2、《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应当恪守诚信,依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