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不动产抵押继承人限遗产偿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死者生前多次出具借条借钱,仅部分借款有交付凭证被法院采信,欠款扣除已还款剩余八万一千元。死者只将房屋两证交债权人保管,未办抵押登记。两名儿子公证放弃房屋继承但未放弃其他遗产,妻子未放弃继承。债权人起诉继承人还款并主张房屋优先受偿,法院不认可抵押权,判令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及起诉后产生的逾期利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仅有借条无交付凭证的借款,无法认定真实出借,法院不予支持。
2、房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才设立抵押权,仅交付证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
3、仅放弃房屋份额、未放弃其余遗产的继承人,仍要在全部继承遗产限额内偿债。
4、借条未约定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当日起按 LPR 计算。
1、《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清偿债务。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