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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留公证遗嘱房产存款分别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共有一套房产,二人同日各自办理公证遗嘱,约定一方先走,自有房屋份额留给另一方;若自己后离世,房屋份额由女儿、儿子两人平分。丈夫先去世,全部房屋份额按遗嘱归妻子;妻子离世后,整套房屋由女儿、儿子各继承一半。儿子长期居住该房屋,愿意拿房并向女儿支付房屋折价。两份公证遗嘱仅约定房产分配,未提及银行存款,老人生前遗留的存款按法定继承由姐弟二人平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分别订立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继承顺序按照遗嘱约定流转,后去世一方取得完整房屋产权,再由两名子女均分。

2、继承人协商由一方取得房屋完整产权,取得房屋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对应一半价值的折价款。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未处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合法有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