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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卖房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年房主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其外甥女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出于老人利益,代理老人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当场交付三万元定金。合同签订不久老人病逝,老人无在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两名外甥女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全部认可买卖有效,但迟迟不配合完成继承及过户流程。买方起诉确认合同有效,要求全部继承人协助过户。法院判决合同有效,继承人配合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监护人有权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代理处置名下房产,案涉房屋买卖不存在违法情形,合同合法有效。

2、产权人签约后去世,其全部法定继承人承接原合同过户附随义务,应当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处置被监护人财产须维护其合法权益。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兄弟姐妹、甥女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