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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继承人偿债并优先受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子向银行借款六十五万,用自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约定逾期产生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放款不久男子离世,其父亲后也去世,母亲、女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弟弟因父亲去世构成转继承人,三人均未放弃继承。三名继承人收到法院传票均未出庭。银行起诉要求继承人在房屋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利息、罚息,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继承人承担律师费与诉讼费,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已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银行依法享有房屋优先受偿权。

2、债务人死亡,未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仅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3、合同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该约定合法,继承人应当一并承担。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2、《民法典》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规则;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 3、《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