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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老宅买卖继承人配合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本村村民早年经村长见证,花钱买下同村老人农村瓦房,当场付清全款、拿到房证,在屋内居住几十年,一直没办过户。卖房老人夫妻双双过世,四名子女继承房屋后拒不配合过户。买方起诉确认买卖有效,要求子女协助过户。四名子女经法院传唤全部缺席,法院判决房屋归买方,四名继承人限期配合完成过户,诉讼费由买方自行承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买卖双方均属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房屋转让不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经村干部见证的书面买卖契约合法有效。

2、卖方过世后,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物权,同时承接原合同协助过户的附随义务,不能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相关规定。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仅限本村村民流转。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