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诉注销过期抵押登记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家中男子生前用自有住房抵押借款三十五万,办理正规抵押登记,半年后男子突发离世。多年后父母、女儿继承房屋查询档案,发现抵押债权早已到期,抵押权人多年从未上门要钱,继承人认为主债权超诉讼时效,抵押权不再受保护,起诉要求办理解押手续。抵押登记持有人称自己只是代持抵押权,第三方担保公司已经全额代偿欠款,依法取得追偿权与对应抵押权,且担保公司两次起诉追偿均因无法列明全部继承人被法院驳回。法院查明借款本息至今未结清,不存在债权消灭情形,驳回继承人全部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抵押已完成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抵押权依附主债权存在,仅债权到期、债权人未主张不等于债权灭失。
2、主债务未全部清偿、债权人未书面放弃抵押权,不满足担保物权法定消灭条件,无权直接要求注销抵押。
3、担保公司代偿后继受债权与抵押权,之前起诉被驳回仅因被告主体不全,不代表债权丧失法律效力。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主债权消灭等情形下担保物权消灭。 2、《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为主债权设立的从权利。 3、《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超时效未行使,法院不予保护,但抵押不自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