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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缺法定形式要件无效代位继承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房屋登记在老夫妻、两个儿子四人名下,每人各占四分之一。母亲先过世无遗嘱,份额由丈夫、两子、早逝的长子四人均分;后丈夫手写文书想将自己份额遗赠两名孙女,文书无自书完整日期、仅一名见证人,部分文字由儿子补写,不符合自书、代书遗嘱法定要件,法院认定遗嘱无效。早逝长子的两名子女代位继承父亲应得六分之一房屋份额,两名儿子叠加自有份额各占十二分之五,两名原告各占十二分之一。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完整注明年月日,缺日期则形式瑕疵直接无效;代书遗嘱需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逐页签字标注日期,本案仅一名见证人,文书无效。

2、遗嘱无效则死者遗产全部走法定继承,先去世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相应份额。

3、遗赠生效前提是遗嘱合法有效,文书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事后再出具接受遗赠声明不产生物权分配效力。

 

法条依据

1、原《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求。 2、原《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由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继承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旧继承法。 4、原《继承法》第五条:无有效遗嘱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