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公证遗赠房产给孙子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共有一套经适房,二人同步办理公证遗赠,各自名下房屋份额全部留给孙子。祖父早年离世,祖母后续去世,其余三名子女认可公证遗赠效力,一名子女失联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孙子已公证作出接受祖母遗赠的意思表示,法院判决房屋全部归孙子继承,四名子女配合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形式合法有效,夫妻二人各自处分自有房屋份额,属于遗赠,孙子女可依法取得房产。
2、受遗赠人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本案原告已公证接受遗赠,遗赠生效。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房产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按遗嘱处置。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公告传唤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