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放弃房产继承存款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无遗嘱,育有三名子女。两名子女公证书面放弃共有房屋继承权,房屋全部归小儿子。老人过世后全部银行存款由小儿子取出,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丧葬开支后剩余七十余万。小儿子称生前、事后已现金补偿两名兄长,无充分证据佐证;其常年照料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划分存款份额,小儿子多分,判令分别向两名兄长支付对应存款份额,二人主张房屋折价补偿无依据予以驳回,抚恤金另案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放弃继承系真实意思表示,无书面折价补偿约定,无权再主张房屋折价款。
2、主张现金赠与、私下补偿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举证,举证不足该事实不予认定。
3、对死者尽主要赡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遗产分割时依法可以多分。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扶养义务继承人可多分遗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死者遗留合法财产,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3、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赠与事实举证标准高于一般民事事实。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