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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子生前欠女子借款本金与四万五千元利息,本金经执行结清,利息未处理。男子离世,社保剩余遗产一万四千余元、低保款项由女儿领取。女儿称用遗产偿还父亲生前对外九千元欠款,其中六千元是父亲去世后偿还。女子起诉要求女儿全额返还继承款项抵扣利息房屋女儿已书面放弃继承。法院扣除合理代还欠款,判令女儿在剩余继承遗产限额内偿还女子欠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死者生前所负合法利息债务真实有效,继承人需在实际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继承人使用遗产代为偿还死者生前合法外债,该部分金额可从待清偿债务中相应抵扣。

 

法条依据

1、原《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债务适用旧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