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拒不办继承过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二人和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先后以现金、微信转账合计交付三万定金,约定卖方限期办好房屋继承手续再过户交房。收钱后卖方刻意躲避、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二人起诉要求解约退款并计收资金占用利息。卖方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法院认定卖方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全额返还定金并调整法定利率计算利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收取定金后卖方拖延、躲避拒不办理继承与过户,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全部抗辩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资金占用利息标准依照同期法定 LPR 调整。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方根本违约,守约方可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收受款项一方应当返还钱款并赔偿损失。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