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析产确认共有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债务人欠债权人四万元借款,法院判决债务人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亲属拒不履行,执行程序因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村集体分配门面房,登记在债务人母亲户下,家庭五人共同分得该房产。亲属辩称宅基地房屋归老人所有、债务人无份额,还称债务人对应房票被村组收回,但无证据佐证。债权人依法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法院按五人等分,确认债务人享有房屋 20% 产权份额,由四名亲属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债务人名下无单独财产,其与家人共有房产,共有人不主动析产,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确认份额,保障债权执行。
2、家庭共有房产无出资、分割协议佐证,按照等分原则划分产权,五名家庭成员各占 20% 份额。
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有权利。 2、《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共有财产无约定份额,按等分处理。 3、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十二条: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