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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内容冲突遗嘱继承共有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婚内共有一套住宅,被继承人先后订立多份遗嘱,早年几份写明自身一半房产全部留给配偶养老,临终前又订立代书遗嘱,将自己一半房屋分给三名子女。双方各持对自己有利的遗嘱产生纠纷,子女主张最后一份代书遗嘱有效,妻子主张早年遗嘱才是真实意愿。法院核查最后代书遗嘱有完整录像、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到场见证,符合代书遗嘱要件,根据多份抵触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的规则,认定房屋一半归妻子,另一半由三名子女共同共有,同时保障妻子居住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订立多份内容冲突遗嘱,成立时间最晚且形式合法有效的遗嘱具备优先效力。

2、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全程录像、立遗嘱人意识清醒、见证人无利害关系,遗嘱合法有效。

3、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死者份额按最终遗嘱分配;份额分割后优先保障配偶居住使用权益。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分出一半归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