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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薛某某 2006 年将 101 室房改房出售给王某乙,合同仅记载住宅,未单独写明地下室。该地下室系楼栋业主共有公用设施,当年抓阄分配给薛某某无偿使用。王某乙去世后其子王某甲继承房屋,发现薛某某已将地下室抵账交付他人占用,起诉确认地下室归自己使用。被告主张交易不含地下室、地下室独立处置。法院认定地下室属业主共有,房屋转让时共有使用权一并转移,支持原告诉请。

律师评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一体性,专有住宅转让,配套共有部分使用权法定一并转让,无需合同单独列明地下室;

案涉地下室属于楼栋公用设施、业主共有,不属于出卖人单独专有财产,卖方卖房后丧失地下室使用权利;

卖方以合同未写明地下室为由抗辩,不符合《民法典》273 条共有权随主房转让规则,抗辩不成立。

法律法规

《民法典》271273274509 条;《民事诉讼法》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