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王某 1 居住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徐某与王某 1 父亲王某 2 再婚,房屋登记在王某 2(1%)、王某 1(99%)名下。2019 年 3 月三方书面约定徐某享有终身居住权(再婚即丧失)。王某 2 去世后,经继承诉讼,房屋全部产权归王某 1。徐某起诉确认物权性质终身居住权、要求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析】
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物权居住权必须以书面居住权合同 + 不动产登记设立,仅私下签订协议、未办理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仅为债权性质的居住使用约定。
案涉协议签订时虽有居住权文字,但未完成登记,不属于法定用益物权,不能判决确认物权居住权、也无法判令配合登记。
徐某仅可依据协议另行提起合同之诉,主张违约赔偿或债权层面的居住利益,不能直接主张物权居住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 366、367、368、502 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