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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与廖某、欧某、谢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借款人廖某、欧某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 45 万元,二人自有房产、谢某丙父母名下房产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谢某甲、谢某乙去世,房产由女儿谢某丙继承。借款人长期欠息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解除合同、还本付息,并主张两处抵押房产优先受偿;谢某丙同意在继承抵押房屋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欧某缺席庭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确认两处房产抵押有效,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评析

借款人逾期付息构成根本违约,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本息并按合同计收罚息;

不动产抵押已完成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抵押人死亡,继承人继承抵押房产,应在抵押物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386509562577667675676 条;《民事诉讼法》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