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购房继承人主张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早年将房改房卖给老人,签合同收大部分房款,暂借住一段时间后交房并交付两证,一直拖延配合过户。老人过世无遗嘱,多名子女、孙辈通过代位、转继承取得房屋权利,一名孙辈书面放弃继承。卖方二人早已离婚,男方失联拒不出庭,女方同意配合过户,继承人们起诉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协助过户,自愿承担全部过户税费。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早年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出卖人负有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
2、购房人去世后,房产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代位、转继承取得相关债权,有权主张卖方履行过户义务。
3、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代位继承、转继承规则。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