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 1 与某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 2003 年在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房屋遗赠孙子任某 2。李某去世后,其子任某 1 质疑公证存在签字造假、未到场、程序违法、未预留弱势继承人份额等问题,多次申请复查、向公证协会投诉未果;继承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公证遗嘱有效,房屋判归任某 2。任某 1 起诉公证处,主张公证存在过错、赔偿损失 10 万元。法院认为原告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生效裁判确认的公证效力,无法证明公证处存在过错、公证行为造成财产损失,驳回全部诉请。
【律师评析】
生效继承判决已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原告无新充分证据推翻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公证轻微程序瑕疵不必然构成侵权过错,仅当公证处未尽审查义务、存在恶意串通、篡改档案等重大过错并造成实际财产损失,才承担公证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亲属间遗弃、精神损害,与公证处公证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属于公证损害赔偿范围;
立遗嘱时被继承人自述无需扶养无劳动能力亲属,多年后才出现的亲属患病情况,不能倒推遗嘱应当预留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损害责任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