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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无权占有房屋返还原物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房主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房屋由妹妹公证继承并完成过户。成年继子未与房主形成扶养关系,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长期占用房屋拒不搬离,还拿出虚假租赁合同主张合法居住。此前法院已判决继子无权分遗产,仅酌情获得两万元人道补偿。现房主妹妹起诉要求腾房并索要占用费,法院判令继子自前案判决次月起按月支付占用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子女成年后才与继父组建家庭,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房屋居住权。

2、无实际转账、履约佐证的虚假租赁合同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人,占用房屋构成无权占有。

3、兼顾双方亲情与公平原则,对占用费起算时间酌情延后,平衡双方情感损失。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2、《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损失,权利人可主张损害赔偿。 3、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