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向银行借款一百二十万,用自有住宅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妻子同步签署连带保证合同。二人意外离世,留下未成年女儿与男方母亲两名法定继承人。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登报公告通知债务人。女儿当庭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男方母亲不愿承担律师费。法院认定两人仅口头放弃继承、未出具书面放弃材料,遗产也未完成分割处置;案涉房产已设立合法抵押,债权受让公司可拍卖房屋优先受偿,两名继承人只需在继承房屋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本金、利息、律师费。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债权转让登报公告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资产公司完整取得原银行抵押权与主债权,可主张房屋折价、拍卖优先受偿。
2、继承人仅当庭口头放弃继承不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出具书面放弃材料;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死者债务,超出部分无需承担。
1、《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设立。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公告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4、《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抵押担保范围包含实现债权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