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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卖房返还房款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人父母离世留下一套房屋,其余兄弟姐妹全部书面放弃继承,房屋产权全部归老人一人。老人先后两次公证出具委托书,委托女子代办房屋继承、过户、出售全部手续,委托仅授权办事,没有许可代收售房款。女子私自和买家签订卖房合同,收取四十一万余元全款,仅分给老人两名弟弟各六万元,剩余钱款一直扣留不肯返还。女子辩称老人承诺房款全部交由她自行处置,还称垫付大量房屋、公证、家庭开支,但拿不出对应支出凭证,法院仅抵扣已分给两名弟弟的十二万元,判令女子返还剩余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双方签署公证委托书,成立合法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仅授权办理房屋过户、签约手续,未授权受托人留存、占有售房全款。

2、受托人主张房款属于赠与,需提交书面赠与凭证,无证据佐证该主张则不能成立;无法举证的房屋相关垫付开支,法院不予抵扣房款。

3、受托人占有本应转交委托人的售房款构成违约,委托人有权主张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