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共有物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离世后发放四十余万丧葬抚恤金,由家中大姐统一领取保管。老人共有四名子女,大儿子早年过世,留下孙女;其余三名子女常年在本地照料老人,孙女长期外地生活,很少看望老人。大姐称此前分给其余亲属每人十四万余元,已经提前把抚恤金一并分配完毕,其余亲属不认,称该笔钱只是老人存款,抚恤金并未分割。法院查明分钱时抚恤金还未审批下发,认定抚恤金未分配。结合孙女未尽较多照料义务,酌情少分抚恤金,扣除各方垫付丧葬相关开支后,判令大姐分别向另外两名子女、孙女支付对应分割款,原告主张占用利息不予支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归死者全部近亲属共同共有,分割可以参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2、长期陪伴照料死者的亲属可多分抚恤金,长期异地、很少尽陪伴义务的晚辈直系血亲可酌情少分;无法律依据的资金占用利息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可请求分割共有物。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