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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共有房产存款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离世未留遗嘱,仅留下一对姐弟作为继承人,遗产包含三套住房与多张银行卡存款,房屋一直由弟弟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姐姐起诉要求平分房屋与租金收益,弟弟反驳姐姐私自支取母亲银行卡钱款、拿走保管箱内贵重首饰,还收到过母亲大额现金未计入遗产。双方均不愿花钱评估房屋市价,法院判令弟弟向姐姐补偿一半租金,银行卡存款姐姐自愿全部放弃由弟弟继承,弟弟主张的大额现金、首饰因无充足证据本案不作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父母无遗嘱,姐弟二人作为唯一子女均等继承全部遗产;继承人可自愿放弃存款份额,法院应当尊重。

2、一方主张对方隐匿、私自支取大额遗产,仅有亲属证人证言无银行流水、实物证据佐证,举证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举证不足,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