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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法定继承折价分割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两口婚后共有一套住宅,二老先后离世,没留下遗嘱,四个子女均等享有房屋产权。其中两名子女自愿把自己继承份额无偿转给大哥,还有一名兄长失联多年,法院公告传唤后其仍不出庭应诉。房屋经专业机构评估总价百万余元,法院认定房屋归大哥一人所有,大哥需单独向失联兄长支付对应四分之一房产折价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父母离世无遗嘱,全部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得房产份额,继承人有权自愿赠与自身继承份额。

2、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直接视作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3、共有房产难以实物拆分,法院可确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取得房产一方按评估价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