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宅买卖合同法定解除退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向老人购买农村住宅,全款交付,房屋提前交付买方使用,儿子仅作为见证人收款。案涉土地实测面积超出审批面积,超占土地无合法手续。卖方单独办理继承登记时私自放弃超占土地面积,变更合同核心面积条款,不动产登记又因权籍不实被撤销,房屋无法正常过户。买方起诉解除合同、退还全款并赔偿办证相关支出。法院认定卖方单方变更合同主要条款,合同依法解除;房屋占用费与资金占用利息相互抵销,仅支持返还房款与公证费,儿子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担责。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土地面积是买卖合同核心条款,卖方未经买方同意私自放弃部分土地、变更登记标准,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仅签订于买卖双方之间,代收房款的子女属于第三人,依据合同相对性不承担退款责任;房屋交付后的占用使用费可与资金占用利息抵扣。
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可请求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可要求恢复原状、返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