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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法定继承确认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婚后共有一套回迁住房,丈夫过世无遗嘱,妻子与四名子女共同办理继承公证,确认五人均可均等继承丈夫名下一半房产份额。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由母亲与次女长期居住。长女常年外地生活,每月支付赡养费,现起诉确认自身 10% 产权份额、主张折价补偿五万元。母亲与次女抗辩长女早年口头放弃继承、未尽赡养义务、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定无书面放弃继承材料,居住使用不构成侵权,起诉未超时效;但各方均不申请房屋评估、无人有能力支付折价补偿,仅判决确认长女享有房屋 10% 份额,驳回钱款补偿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放弃必须出具书面文件,仅有口头陈述不能认定放弃继承权;继承公证合法有效,各继承人份额明确。

2、继承人持续占有使用共有房屋不构成侵权,继承权分割请求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

3、全体继承人无法协商折价、不申请房产价值评估,且高龄母亲无其他住房、无力支付补偿款,法院不宜直接判令折价给钱,仅作份额确认。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未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一千一百三十条:无遗嘱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夫妻共同房产一半属于死者遗产,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