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标转让退款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与死者口头约定,死者转让单位统建房购房指标,原告全额承担房屋房款,额外支付 5 万元指标转让费。原告分两笔全额缴纳。后期开发商重新核算房价,向死者退还房款差额近四万元。死者过世,三名继承人拒绝返还该笔退款,主张指标转让费已固定总价,差价应归死者家属。法院查明签约时房屋最终定价尚未确定,房款全部由原告实际出资,该笔退款权益属于原告,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该笔债务。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指标转让口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房款全部由买方承担,仅额外支付 5 万元指标费用,房屋差价退款归实际出资人。
2、继承人抗辩固定总价无充分证据佐证,且前期庭审自述房款当时未最终定价,抗辩不能成立。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3、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一方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