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份额转让合同尾款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叔侄二人协商,叔叔转让名下老宅继承份额给侄女,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转让总价十七万五千元,签约当日支付十五万,剩余两万五千元于继承公证当日付清。房屋过户完成后侄女拒不支付尾款,辩称早年家庭协议已抵扣叔叔继承份额,签协议时是因无旧协议原件被迫签约。法院认定双方自愿签订转让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旧房产抵扣纠纷与本案合同独立,侄女应按约付清尾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双方自愿订立的继承份额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付款义务。
2、早年家庭房产分配协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后签订的书面转让合同,有争议可另行起诉。
3、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清尾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