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的“契纸”管业证明,在缺乏产权证时如何作为继承权认定依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生前一直居住于祖辈留下的一处老宅。由于历史原因,该房屋始终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仅保存有上世纪五十年代形成的契纸、土地清册、缴税凭证及村集体出具的房屋使用情况证明。孙某去世后,其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争议。
长子孙甲主张,涉案房屋没有产权证,无法证明属于被继承人所有,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次子孙乙则认为,虽然没有产权登记,但历史形成的契纸、历年完税资料及长期占有使用事实足以证明房屋权属,应依法作为遗产继承。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涉案房屋历史资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并调取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档案。经核实,涉案房屋确因历史政策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契纸、土地登记资料、历年税费缴纳记录能够相互印证,结合孙某一家长期占有、管理和使用房屋的事实,可以认定孙某依法享有涉案房屋财产权益。
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虽然具有公示效力,但历史形成且依法未完成登记的房屋,并不因此当然否定其权利归属。在继承纠纷中,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契纸、土地档案、历史登记资料、村集体证明以及长期占有使用情况等证据,对房屋权属作出综合认定。最终,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属于孙某遗产,由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在农村老宅、历史遗留房屋等案件中,没有产权证并不意味着不能确认房屋权属。人民法院通常坚持历史事实与证据相结合的审查原则,对形成于特殊历史时期的权属资料依法予以认定。
2.契纸、房地契约、土地清册、纳税凭证、房屋调查表、村集体证明以及长期占有使用事实,都可能成为认定房屋权属的重要证据。单一证据证明力有限,但多项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时,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3.对于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老宅,继承人应及时收集历史档案材料,并依法申请调查取证,避免因年代久远导致证据灭失,影响后续继承及确权。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结合现有证据依法认定遗产范围及权属,对于历史形成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应结合客观证据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