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中一人擅自与征收办签订包含“独生子女奖励”的补偿协议,奖励金归属析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去世后,留下一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未立遗嘱。其配偶已先于其去世,子女包括长子赵甲、次子赵乙及女儿赵丙三人。继承开始后,三名继承人一直未办理遗产分割手续。后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赵甲以房屋实际管理人为由,单独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除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等项目外,协议中还包括一笔“独生子女奖励”款项。补偿款发放后,赵甲仅按房屋补偿金额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配,而主张独生子女奖励系自己取得,应由本人单独享有。
赵乙、赵丙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共同继承财产,征收补偿均来源于房屋征收,不应由赵甲个人独占,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全部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共同共有,一名继承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遗产取得补偿,并不当然改变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对于独生子女奖励,应结合奖励政策设立目的判断其权利归属。如果奖励系基于被征收家庭符合独生子女政策而给予的征收优惠,与房屋征收利益具有直接对应关系,则原则上属于征收补偿组成部分,应纳入遗产共同分割;如果奖励明确针对特定身份人给予个人奖励,则应结合政策规定具体认定。本案中,当地征收政策明确该奖励系征收补偿奖励项目之一,与房屋安置利益直接相关,并非针对赵甲个人身份给予。最终,法院判令独生子女奖励款与其他征收补偿一并作为遗产依法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屋征收补偿项目性质各不相同,并非所有名称带有“奖励”“补助”的款项都属于个人财产。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政策依据、发放对象及补偿目的综合判断具体权利归属。
2.遗产尚未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一般属于共同共有关系。一名继承人单独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只是征收程序中的签约行为,并不当然取得全部补偿利益,也不能据此排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3.处理继承房屋征收事务时,建议各继承人共同参与补偿协商,并及时办理遗产分割或者授权手续。对于涉及奖励、补助、安置人口等特殊补偿项目,更应结合当地征收政策明确归属,避免后续产生析产纠纷。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未分割前,由继承人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