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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自书遗嘱继承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妻子生前亲笔订立自书遗嘱,约定自己去世后名下房屋份额全部由丈夫单独继承。妻子过世后,两名子女主动放弃继承;早逝次子的儿子起初拖延配合过户,庭审中全部三名被告均认可遗嘱真实有效,愿意协助老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被告虽无实质分歧,但原告、长子拒绝调解,法院直接判决房屋归原告单独继承,三名晚辈限期配合完成产权变更。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全部形式要件,且所有继承人一致认可,遗嘱合法有效。

2、夫妻共有房产中妻子自有份额依遗嘱归配偶继承,其余子女、代位继承人均自愿放弃继承,无其他遗产分割争议。

3、全体继承人对原告诉请无异议,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法院可直接作出实体判决。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拒绝调解,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