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法定继承折价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屋,丈夫离世未留遗嘱,房屋一半属于妻子个人财产,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妻子与三名子女四人法定继承。妻子高龄无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予以多分,三名子女均等分得剩余份额。子女之间矛盾深重,无法共同持有房屋,各方一致认可房屋总价四十八万,原告方提出由一名儿子取得完整房屋产权,向女儿折价补偿其继承份额四万八千元,女儿配合腾退房屋,法院予以支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共同房产继承时,应当先析出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才属于死者遗产;年老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应当多分。
2、按份共有人随时可请求分割共有房产,房屋不适宜实物分割的,可采用折价补偿方式一次性了结产权纠纷。
3、全体继承人达成一致折价分割方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确认。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分割遗产先分出配偶共有财产份额。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分配遗产予以照顾。 3、《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不动产无法实物分割可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