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子离婚分得院内五间北房,后与女子形成事实婚姻,二人共同居住二十余年,女子长期照料老人、操办后事,还多次修缮房屋。男子去世无遗嘱,其早年离异的女儿多年在外地生活,仅偶尔短暂探望,多年后起诉要求完整继承五间房屋。女子辩称女儿未尽赡养义务、房屋不便实物分割,愿意折价补偿。法院认定配偶、女儿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子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将房屋西侧两间判归女儿,东侧三间归女子,并判令女子限期腾退对应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事实婚姻配偶与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修缮房屋仅添附,不能单独取得房屋所有权。
2、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丧葬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条件赡养却长期疏远老人的继承人应当少分。
3、继承人无法就折价补偿达成一致,房屋具备分割使用条件的,法院可直接实物分割,占用一方需腾退对应房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